為精確辦理人身平安維護令案件,實時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正當權益,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國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接下來就由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人身平安保護令適用法律的新規定的相關法律內容。下面大家就一起來看吧。希望能夠對大家產生幫助!
1、當事人因遭遇家庭暴力或許面對家庭暴力的理想風險,按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向人民法院請求人身平安維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2、當事人因年邁、殘疾、宿疾等緣故緣由無奈請求人身平安維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構造、民政部分、主婦聯合會、住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構造、救助管理機構等,根據當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代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許經常性凌辱、離間、要挾、跟蹤、騷擾等體式格局實行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4、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劃定的“家庭成員之外配合生存的人”普通包孕配合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系的人。
5、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因主觀緣故緣由不克不及自行采集的證據,請求人民法院考察采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經審查,覺得辦理案件需求的證據吻合《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應當調查收集。
6、人身平安維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據相干證據,覺得申請人遭遇家庭暴力或許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前款所稱“相干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公安構造出具的家庭暴力申飭書、行政懲罰決定書;公安構造的出警記載、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許保證書等;記載家庭暴力產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許其近親屬之間的德律風灌音、短信、立即通信信息、電子郵件等;醫療機構的診療記載;申請人或許被申請人地點單元、民政部分、住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主婦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維護構造、依法設立的老年人構造、救濟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未成年子女供應的與其歲數、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許親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傷情鑒定意見;其余可以或許證實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人民法院能夠經由過程在線訴訟平臺、德律風、短信、立即通信工具、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詢問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發表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動,但辯稱申請人有錯誤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平安維護令。離婚等案件中,當事人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平安維護令為由,主意存在家庭暴力究竟的,人民法院應該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綜合認定是否存在該事實。以上內容就是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人身平安保護令適用法律的新規定的相關法律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人身安全方面的法律問題,還請您在線咨詢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一對一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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