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本身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配偶享有股權變價的應有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1)再次向公眾明確規定,夫妻在離婚時分為出資額而不是股權。股權本身并不是最高法律層面的共同財產,但大多數律師和當事人不能接受。深圳婚姻律師進行下面分析。
分析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1)再次明確規定,夫妻離婚分為出資額而不是股權。
目前,有一種說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規定,夫妻離婚分為出資額而不是股權,這是錯誤的。但到2021年,民法典頒布后,最高法院再次規定,夫妻離婚分為出資額而不是股權。七年后最高法院又出錯了嗎?
1.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2)明確規定,夫妻離婚分出資額而不是股權。
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2)實施。第十六條:第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出資,另一方不是公司股東的,分別處理:
(1)夫妻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超過一半的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股份和轉讓價格達成協議后,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資所得的財產。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額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一半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大會的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律渠道獲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1)規定,夫妻離婚也是出資而不是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1)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公司股東的,分別處理:
(1)夫妻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一半以上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協商轉讓股份和轉讓價格后,其他一半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轉讓,但愿意在同等條件下購買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資所得的財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在同等條件下購買出資額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律渠道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當事人聲稱,由于股東配偶與股東之間的關系,轉讓的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法律依據。
判決令:公司股權屬于公司法上的財產權益,其處罰由登記股東本人或者其授權人行使。股東配偶轉讓股東名下的公司股權,未經股東授權,仍無權處分。當事人聲稱,由于股東配偶與股東之間的關系,轉讓的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法律依據。但同時,雖然上述股東配偶是無權轉讓股權的,但也應調查該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構成表見代理的,仍應當確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終止424號。
三、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享有股權變價的應有份額。
判決令: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義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不是公司股東或全部轉讓給股東的配偶,一半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2)夫妻協商轉讓股份和轉讓價格后,一半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資所得的財產。一半以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額的,視為同意轉讓的配偶。根據上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利,既有合資性又有合資性資性。中國公司法和其他商業法律。司法解釋也嚴格限制了股權的轉讓和股東資格的確認。因此,股權本身不能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股權變更價格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陶明通過王李。陶一華持有天邁公司100%的股權發生在陶明與劉迎春的關系中。雖然劉迎春不能根據夫妻共同財產主張相關股權,但他可以主張相關股權變更價格的應有份額。案件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志義125號劉迎春與陶明。周飛其他案件執行裁決(李靜審判員趙建華審判員蘇峰),攜帶《中國審判文件網絡》(2020521)。
四、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以一方名義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
判決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另一方不是公司股東,如果夫妻不能就股權分割達成協議,為了確保公司的合作,對方要求分割股份折扣補償。由于在本案的二審中,投資方的配偶堅持要求分割股權,不同意折扣補償,也不同意評估股權價值,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要求分割股權的訴訟請求。案件來源:劉毅。王俊清離婚后財產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796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成立公司,但股權以夫妻名義登記,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就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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