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對房產的爭奪不可謂不激烈,甚至會引發一系列房產糾紛,然后鬧上法庭。那么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的房屋糾紛的規定有哪些?下面由深圳婚姻律師為大家解答。
01房地產買賣合同是婚前簽訂的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有一個默示條件,即夫妻實行法定共同財產制。在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雙方的財產是分開的,基本不存在該條規定的“貸款房”如何確定歸屬、如何補償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房屋買賣合同是婚后簽訂的,是指在房產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購房意向。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也不符合該條的適用。
02首付款由簽訂勞動合同一方以個人財產進行支付
首付作為購房時的第一筆付款,按照相關規定的最低比例約為20% ,在當前房價高企的今天,首付也是大量資金的投入。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婚前支付了個人財產的定金,房屋價值的相應部分必然帶有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事實上,房價多年來一直在上漲,房屋價值的首付款正在緩慢增加。屬于個人財產性質的權益,必須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是婚前簽訂的,但是首付由男女雙方共同分擔,則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支付個人財產首付,取得銀行貸款”的條件。關于如何確定這一點,有與會者認為,關于本條第2款,賠償可以由登記房地產的一方當事人根據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款項和財產價值的相應增加向另一方當事人作出登記。
03婚后共同財產的使用
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確立而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在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制度下,也不排除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保留部分個人財產或取得個人財產。如果償還住房貸款的部分或全部是個人財產,不能認為購房款包含了夫妻共同出資,排除了該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具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當然,在審判實踐中,還貸是否屬于個人財產,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一般來說,婚后是否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認定應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從銀行貸款的還款時間來看,只要還款時間在婚姻存續期間,一般可以認定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另一方面,夫妻雙方是否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涉案房屋的還款有特別約定,雙方約定或者一方能夠證明夫妻雙方對涉案房屋的還款有約定財產制或者特別約定,或者還款確為個人財產的,排除適用本條。
04不動產進行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購房符合前三項條件的,一方婚前首付款,并未購房貸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但以雙方名義登記房地產或一方將房屋交予另一方的, 本條不適用于本條未涵蓋的情況。 婚前或者婚后不動產登記的時間不影響本條的適用。 房屋買賣合同是婚前簽訂的,即房屋產權變更的同意發生在婚前,與對方無關。有一部分觀點認為,如果不動產所有權是婚后取得的,無論以何種名義登記的一方,都應承認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即“轉換理論”。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恰當的,夫妻之間的關系不是簡單的合作關系或簡單的經濟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了夫妻家庭財產制度,它體現的是中國社會普遍接受的價值觀,它不僅延續了共享家庭財產的傳統,但也反映了分享快樂和痛苦、投資和冒險的家庭倫理。 婚姻家庭法不僅維護平等和諧的家庭關系,而且與撫養子女、贍養老人密切相關。不動產所有權不因不動產登記時間或另一方參與償還貸款而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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