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不管是新聞還是網絡都可以找到許多關于夫妻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的方法和案例。那么再婚夫妻財產分割是怎樣的呢?下面請看深圳婚姻律師代理的相關案件,相信您就有答案了。
案件經過
孫先生與張女士于2006年2月結婚,并于2008年生下女兒。之后兩人因性格不合于2011年5月協議離婚。
2012年二人可以決定復婚,復婚前二人對于雙方企業簽署了《復婚協議書》,其中中國第一條第一款約定“復婚后該房產公司屬于我國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第一條第二款約定“復婚后如果男方提出自己離婚,該套房產知識產權原屬男方的一半劃歸女兒孫小妹名下,更名過戶問題發生的相關研究費用由孫先生學習負擔…”。
協議簽訂后,雙方于2012年辦理了復婚手續。2017年9月,張女士告知孫先生無法繼續下去,以合同糾紛起訴孫先生,請求法院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經過一審、二審,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最終作出判決,認定張女士與孫先生簽訂的再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再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
在張女士起訴期間,孫先生還上訴到法院,表示要離婚。但法院審判長表示,復婚協議真實有效。這種離婚對孫先生不利,勸其撤訴。
此時,盡管孫先生自己不想為了維持企業這段不幸福的婚姻,但是為保住另一半房屋土地所有權,他不敢再次通過提起離婚訴訟。
辦案經過
當孫先生找到深圳婚姻律師時,他的上訴非常明確,他希望確認協議第一條第二款無效。
孫先生想離婚,擔心這個協議有效,導致自己無權分割財產。他悲傷地告訴他的律師,當他買下這處房產時,他的父母給了他很多經濟支持。老人攢錢不容易,他一生的心血都集中在這套房產上。在孫先生心中,這套房子背后的意義比自己的婚姻幸福更重要。如果這次能確認條款無效,他會鼓起勇氣再次提出離婚,擺脫不愉快的婚姻。如果不能確認條款無效,就不離婚,下半輩子將就。
經過對協議內容的仔細分析,深圳婚姻律師認為,盡管孫先生的主張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也不是不可能,因為法院傾向于認為《家庭法》是有效的。我們及時改變了策略,決定以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以避開家事法庭,但后來法庭通知我們,由于孫先生和張女士現在是夫妻,無論以什么理由提起訴訟,法官還是建議同時解決離婚糾紛,否則面臨解雇的尷尬。
為避免產生不利影響后果,深圳婚姻律師決定先行撤訴,積極發展尋找一些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只要有一線員工希望,我們就決不放棄。
在孫先生手中沒有太多有利證據的情況下,深圳婚姻律師認為,案件的重點是如何說服法官接受再婚協議的內容限制了雙方的婚姻自由。
在法庭上,深圳婚姻律師首先根據《憲法》第49條在《憲法》和關于婚姻的法律中談到婚姻自由,該條規定,婚姻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侵犯婚姻自由的行為。其次,根據原婚姻法第二條、第三條(現行民法典第1041條、第1042條)的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或者其他妨礙婚姻自由的行為。
雙方《復婚協議書》第一條第二款約定,夫妻任一方先提出離婚,需要將名下一半房產轉至女兒名下。這一社會約定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管理規定,即婚姻進行自由主義制度。婚姻生活自由發展包括中國結婚自由和離婚經濟自由,婚姻自主權是公民教育最基本能力的人身權利,夫妻間的婚姻家庭關系問題屬于我國人身安全關系,不應附加任何一個條件,雙方以放棄財產權限制離婚自由,顯然違反了婚姻自由控制制度。雖然女方堅持稱復婚是雙方的自主學習選擇,男方不能只是為了能夠實現復婚目的暫且簽署合作協議,復婚后又以干涉婚姻自由為由主張無效。但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政策法規的強制性標準規定,是合同法定無效的情形之一。如合同條款是否存在一些上述情形,即使學生雙方的意思表示數據真實,合同依然是無效。所以,女方的理由顯然他們不能有效成立。
最后,法院支持我們的主張,考慮到《再婚協議》第一條第二款雖然由雙方自愿簽署,但實際上是以財產分割為條件限制離婚自由的決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無效,約定的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結果
該案經判決結案,當事人簽訂的《再婚協議書》第二款第一項無效。
深圳婚姻律師說
這個案子分兩區三次立案,最后成功立案,排除了生效判決的障礙,盡管法官當時明顯不偏袒我們老百姓,最后圓滿解決。我們在為孫先生高興的同時,也不能不回顧一下本案的熱點問題——該協議是否限制了孫先生的離婚自由。
在訂立該協議之初,從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種基于企業雙方可以自愿,以將來孫先生自己提出要求離婚為條件進行達成合作協議,實則是用財產和子女對孫先生提出離婚加以發展限制,當孫先生已無意繼續學習這段不幸婚姻時,為了有效規避財產的損失不得已選擇“湊合過”,其情可哀,該協議條款無疑違背了我國經濟法律法規關于中國婚姻自由的基本理論原則,即婚姻關系雙方信息及其他任何一個人均不得同時通過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限制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案外說案
在實踐中,夫妻之間常常有在再婚協議或婚內協議中訂立懲罰性協議的想法。許多先離婚后再婚的夫婦很普遍,在辦理再婚手續之前,他們會像孫先生和孫太太一樣,選擇簽訂再婚協議,以保護再婚后雙方的權利。但是,計劃生育律師建議,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事實作為附條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習慣。本案當事人在一方提出離婚的條件下達成協議,限制了當事人的離婚自由,所附條件違反了法律,其民事法律行為不能生效。
離婚當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但是,婚姻關系也包括身份關系。在處理這類問題時,不能忽視身份關系。如遇復雜情況,建議積極咨詢深圳婚姻律師,避免因一時沖動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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