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選擇協議離婚是一種簡單快捷的方式,協議離婚要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該如何寫呢,下面由離婚律師深圳為大家詳細解答。和談離婚簡略便捷,離婚和談包括哪些內容,簽訂離婚協議應注意些什么?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并就、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形式。按婚姻管理條例等規定,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礎情形。姓名、性別、誕生年月日、民族、籍貫、事情單元、職業、住址、身份證號、成親時候、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兩邊同意離婚的表示。
3、對未成年和不克不及自力生存的成年子女的生存部署。離婚后子女和哪方配合生活,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如何給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問題。
4、債務的分割。
5、一方有艱苦另一方實行經濟贊助的詳細時候,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6、對于離婚侵害補償題目。對一方有法定錯誤的即、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違背離婚協議的責任。
哪些離婚協議的內容無效
1、再婚后不得再生養子女
生養權是《憲法》劃定的國民人身權力,在不違背國度相干規劃生養法令、法例的前提下,國民享有生養與不生養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2、限制再婚后所生養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殞命后才開端的權力,法定繼承人的承繼資歷只能由被繼承人本人作廢,不克不及由別人過問。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言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
3、離婚后必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國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背婚姻法令、法例的前提下,國民享有婚姻的自在,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4、夫妻共有房產商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商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依據《合同法》的劃定,觸及不動產大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換手續為準。是以,若離婚和談只商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實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5、商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當前
撫養子女是怙恃的法定責任,但該責任有時間限制,即在子女18周歲曩昔,怙恃有扶養教導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歲當前,怙恃對子女的贊助屬于被迫行動,沒有法令的強行性限制。另外,依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離婚律師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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