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凈身出戶”的協議到底有沒有效力,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是有爭議的。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深圳婚姻律師為您介紹。
一、什么是“凈身出戶”協議(忠誠協議)?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兩邊抉擇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請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配合財產。通俗化地說便是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廢棄統統財帛,只帶本人的身材走。但這類行動,在中國的《婚姻法》里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對于該類似協議是否有效,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看法,覺得該協議違反了婚姻自在原則,該協議屬于無效的協議。理由是:
1、依據婚姻法第二條的劃定:實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對等的婚姻軌制。該協議以廢棄房產及領取巨額的所謂米飯錢為挾制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且協議內容得不對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公例〉多少問題的看法》第七十五條劃定:附前提的民事行動,假如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于無效的合同。
第二種看法,覺得該協議無效,由于該份協議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且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協議時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深圳婚姻律師贊成第二種看法,依據我國民法理論,擁有完整民事行動才能的自然人都有殘缺、健全的品德,擁有殘缺的意義暗示才能,其作出的意義暗示只要不違背法令禁止性和強制性劃定,不違背社會公德和他人利益,都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前或婚內關于“凈身出戶”的約定,實則為對自己擁有的可得財產及利益是否放棄的一種意思表示,屬于對婚前或婚內財產的一種約定,該協議對意思表示作出人均有約束力。
二、實踐中法院如何認定該協議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吳曉芳(婚姻法說明的起草人之一)覺得,《婚姻法》劃定了夫妻應該互相忠誠的法律義務,對于夫妻約定的“忠誠協議”,法院應當支持。
在法律實踐中,對于“虔誠協議”是不是有效,各地法院的認識也是大相徑庭,一直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我國第一份認可“虔誠協議”法令效能的訊斷是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在該案中,賈某(女)和曾某(男)商定,假如一方涌現反水另一方的不道德行動,必須補償對方名譽損失和肉體損失費30萬元。起初,賈某發明曾某與其他異性有染,于是提起離婚訴訟并以違反“忠誠協議”為由要求曾某賠償30萬元。該請求得到閔行區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重慶的“空床費”案件中,“虔誠協議”也得到了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的支撐。在該案中,夫妻兩邊商定,假如丈夫在半夜零時至凌晨七時不歸宿,按每小時100元的規范向老婆支付“空床費”。在后來的訴訟中,法院認可了“忠誠協議”的效力,支持了女方的請求。
普遍而言,法官會從如下幾方面進行考察:
1、訂立“虔誠協議”是不是對等被迫。假如一方強迫另一方訂立“忠誠協議”,則協議無效。如:在捉奸現場強迫一方在“忠誠協議”上簽字。
2、“虔誠協議”的內容是不是正當。有的協議劃定,假如一方出軌,必須凈身出戶、不能探視子女、不等提出離婚等。這種內容違反《婚姻法》的規定,當然無效。
3、“虔誠協議”的內容是不是有擁有可執行性。假如不具有可執行性,法院也不會認可其法令效能。究竟,法院不會把本人置于為難的境界。浙江省有如許一個案例:夫妻兩邊商定,丈夫如果出軌,必須給妻子8萬元,并且在杭州的武林廣場跪8小時。如果法院認可該協議有效,那么下跪8小時的判決如何強制執行。因此,法院否定了這個協議。
總之,深圳婚姻律師說:“夫妻在對等被迫地基礎上能夠訂立“虔誠協議”,只需該協議內容吻合法令規定并且具有執行性,它就是有效的。”為慎重起見,夫妻雙方最好將該協議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忠誠協議”,法院一般是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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