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的時候要處理的事情有很多,比較大的爭議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上,在離婚的時候哪方都希望能夠分配到更多的財產。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些財產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更多相關知識,請您閱讀深圳離婚律師整理的內容。
一、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哪些情況?
起首要看雙方是不是采取了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商定財產制”,假如雙方采用書面方式對財產有了明確的商定的,則雙方的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根據該約定來判斷。如果雙方沒有采取約定財產制的,則適用婚姻法的法定財產制,此時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規定:
第十八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遭到危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言或贈與條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商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權,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男女雙方離婚訴訟時期,案外人贈予一輛汽車給女方,離婚訴訟完結后,男方再次起訴至法院請求將該汽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近日,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對該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認定妻子在離婚訴訟期間受贈的車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再分割。
葉權和李梅(均為假名)于2010年掛號成親,因夫妻感情和睦,葉權于2013歲首年月向武江法院告狀離婚,其不平一審訊斷,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訴訟時期,案外人贈與李梅一輛小轎車,車款均由案外人支付。葉權知曉后,認為該車輛購買在其與李梅尚未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
武江法院經審理覺得:登記在李梅名下的小轎車雖產生其與葉權夫妻關系存續時期,但領取該車輛購車款的是案外人,原、原告均未共同負擔購車款,該車輛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關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有不少,如果是夫妻婚前財產那么肯定是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其次是被繼承人規定只贈與夫妻雙方中的一人遺產以及其中一方因為受傷而獲得的相關賠償都是屬于婚后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不需要進行分割。
要是經過認定,確定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個人的財產,就可以在離婚的主張這筆財產不進行分配,具體操作可以詢問律師。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怎么樣進一步的確定等你不清楚的話,建議您及時尋求深圳離婚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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